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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婚外情调查:婚约财产的处理

婚约财产的处理 婚约财产应该如何处理?婚约财产是基于婚约给付的财物。处理婚约财产,首先应该要明确财产的范围,一般认为,因订立婚约而互相给付或者单方给付的财产,赠与方可以请求返还。诉宁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约财产的处理。  一、婚约财产的范围及处理:  婚约财物纠纷的处理,既有法律规定,更须明确财物的范围。在按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之前,双方所产生的财物往来无论数额之大小,均属礼尚往来之行为,属互赠行为,无须返还。订约时直至以后的彩物往来,则应区别给付之性质,区别处理。  第三人的赠与均系迫于习惯势力的影响,并非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,一旦婚约解除,第三人赠与的实质条件即不复存在,原赠与归于无效,均应返还。婚约双方互赠之财物,大多数国家法律认为双方互赠之财物为不当得利,赠与方可以请求返还。  二、婚约财产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:  目前,起诉至法院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比较混乱,有的以谁赠与谁为原告,有的是以婚约双方,对此, 天津侦探应予统一。  婚约财物的给付是按照当地风俗而为的一种行为,无论是双方父母,亦或媒人的参与,均为一种形式,是一种婚约财物赠与的中间人,是代理一方的行为。是基于婚约双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,即为表见代理行为,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,系婚约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,当然也包括婚约双方亲属以该方所为的赠与行为,对方亲属以婚约名义所接受的行为。据此,婚约财物纠纷案件应以婚约双方为当事人。  三、婚约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: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规定,“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,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”。  2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,“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,离婚时,如结婚时间不长,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,可酌情返还。”[page]  3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规定,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:  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  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  (三)婚前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,  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。”  诉宁网为您推荐:  ■ 婚约财产纠纷的被告怎么确定  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被告,通常的做法是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列为被告。然而在此类案件中,如不正确地理顺法律关系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,往往造成判决执行难,或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……【详细】  ■ 不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 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。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,无论是理论上、司法解释的规定上、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,认识是一致的……【详细】 天津私家调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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