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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调查取证:巧对新婚姻法 不离婚照样分财产

巧对新婚姻法 不离婚照样分财产! 法官说,这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。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,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。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,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,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,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。  案例一 暧昧短信、聊天记录、照片,法院不采信  2005年,丈夫小盛和妻子小艾领取了结婚证。但婚后小两口常发生口角。小盛说,2008年,小艾晚上很少回家。后来,他发现小艾和一王姓男子以及网友有不正当关系。他还出示了一份10多页纸的聊天记录,来证明小艾与网友有不正当关系。聊天记录内容多为男女欢爱之事。  在法庭上,小艾反驳说是因小盛在外面有了情人,才想跟自己离的。她还称自己发现丈夫手机里的暧昧短信。  判决结果:雨花区法院审理此案,认为小两口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,因此认定两人感情未破裂,一审判决不予离婚。  法官说法:法律规定,婚姻存续期间,与他人非法同居并以夫妻相称的,则双方有可能构成重婚罪。但这都需要证据,除非双方有婚生子,否则“捉奸在床”是一件难事。在审理的案件中,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往往是暧昧的短信、聊天记录以及照片等,尽管能够认定有第三者,也很难认定与第三者同居,证明力极低,法院往往不采 天津婚外情取证信。  案例二 她要回了老公买给“小三”的房  小丽是一下岗职工,其丈夫是某公司负责人。发现丈夫多次夜不归宿后,小丽找到了丈夫的秘密——有了“小三”。丈夫还拿14万做首付,以“小三”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宅。后来,小丽将丈夫和情敌告上了芙蓉区法院,要求其归还丈夫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首付款14万元。  判决结果:芙蓉区法院受理后,判决“小三”将买房的14万元以及利息返还小丽。  法官说法: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,在小丽婚姻存续期间,丈夫给小三买房的14万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,因此小丽有权通过起诉要回财产。就目前司法实践看,“小三”的问题争议太大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大多不会支持“小三”。  被删除的“小三条款”  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》的征求意见稿原有第二条: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,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,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。”今年8月13日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》正式颁布时,这一条被删除。 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表示,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支持“第三者”。“当‘第三者’到法院起诉要补偿金时,法院一般不会支持。这样的一种道德倡导,其实不需要司法解释再去刻意强调。”  删除“小三条款”是司法解释的一个遗憾  不管结婚还是没结婚,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》势必都会或者将会影响我们的生活,今天我来关注另一个话题: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稿中引起广泛争议的“小三条款”在 天津市出轨调查正式实施的时候被删除,大家有什么看法?  今天参与我们讨论的有Y老师(男,46岁,湖南某中学数学老师,已婚)、王同学(男,21岁,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学生,单身),滕小姐(女,21岁,长沙市中心医院实习护士,单身),而和我们一起讨论的专家依然是余卫明(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、民商法学研究所所长)、王剑(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)。  Q1.新华社撰稿指出,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支持“第三者”,你有什么看法 天津私家调查?  赞成  Y老师:当然不应该支持第三者,我对这个规定非常支持,对第三者必须予以打击。  反对  王同学:感觉是种歧视,第三者也可能只是想追求自己的幸福。  温和派  滕小姐:这个还是要视情况而定吧,如果真的是两情相悦,又何必要这么针对他们。  Q2.有人说:“很多小三是被男人勾引,付出了感情和身体。我国对死囚的权益都给予保护,法律对小三的一些权益是否也能予以保护?”对此你有什么看法?  反对  Y老师:第三者和男的在一起是男女双方自愿的,如果第三者是为了钱和男的在一起,那就更加不应该得到补偿,她们的出发点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了。  赞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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